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6] 14号
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0000017879组织机构代码:73279746-5
地址: 东丽区大毕庄镇新中村 法定代表人:翁文寿
涉嫌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月4日,东丽区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6]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2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6】10号)以及2016年3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跃进路61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付平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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