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7]052702号
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5843105
地 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道口南
法定代表人:赵丽华
涉嫌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6日,东丽区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储存库内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HW17)、废活性炭(HW49)与废漆渣(HW12)混合存放。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7]0516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7】051601号)以及2017年5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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