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7] 072802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地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卫国
涉嫌未向环保部门提交夜间施工申请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6月28日夜间01时10分,东丽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夜间施工扰民。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坐落于东丽区津滨大道北侧的融创北苑B2地块项目正在施工。该处施工现场正在进行8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现象。经过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该项产生噪声污染夜间施工并未向环保部门提交夜间施工申请,属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7]0706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7】070601号)以及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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