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42603号
王传友(万新街废品回收站个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727X
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三里村马元组
经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第二电表厂院内
你(单位)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回收站院内有一液体渗坑,该渗坑内存放的液体为废品回收站清洗废油桶产生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409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40903号)以及2018年4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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