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 071601号
天津俊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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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强
涉嫌危废储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1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大中型货车的整车维修和保养维护。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52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52301号)以及2018年6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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