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春姐(天津市东丽区诚春建材批发中心经营者))

发布时间:2018-07-30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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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春姐(天津市东丽区诚春建材批发中心经营者))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72602

陈春姐(天津市东丽区诚春建材批发中心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6447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蒲禧村东门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NNTK8D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315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6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8613日,东丽区环保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诚春建材批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建材批发中心主要经营木材加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建材批发中心未办理相关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61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615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624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7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第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而是应该由房屋建设的出租方办理。第二,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2017年已经对当事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进行了处罚,现在再次对当事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天津房地产管理处,根据《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有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管辖,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无权管辖。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15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61505号)以及2018725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邮政编码:300300

联 系 人:周含荣李一鸣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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