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73105号
天津滕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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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北京山铁路南泰松物资储运公司院内3号
法定代表人:孙萌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2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硫酸铵造粒,总投资额壹仟万元人民币。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201号)以及2018年7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政编码:300300
联 系 人:周含荣 李一鸣 电 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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