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8]080201号
王亚辉:
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0********2715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镇赵沽里村东里8号楼23门402号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工贸小区十一号路12号院
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0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工贸小区十一号路12号院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该生产场所正在运营,东丽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生产场所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该生产场所污水排放口污水中总锌、总铬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09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0901)以及2018年7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李一鸣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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