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82203号
许金山(无照木材加工点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50321********6517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过坑112号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杨北公路与102省道交叉口南200米(天津韩明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你(单位)涉嫌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6日,东丽区环保局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个人木材加工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经营木材加工,现场检查时正在加工作业,未安装集中收集处理排放设施,粉尘直接外排。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71701号)以及2018年8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周含荣李一鸣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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