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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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82801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4665369XF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44017-1(科技园)(实际地址:东丽开发区五纬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霞

   你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8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886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印刷包装,检查时三台覆膜机正在运行,与其对应的3VOCS废气处理设施正在更换过滤棉,暂时处于未运行状态,三台覆膜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直接排放。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813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13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813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1310号)以及201881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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