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特新科)

发布时间:2018-09-14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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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特新科)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91109

天津莱特新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1891207L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鲁志英

   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8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86日,东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单位混料车间正在生产,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有粉尘外排。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18822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22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828日向我局提出了申诉意见。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822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2205号)以及2018828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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