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管太钢焊管未验收)

发布时间:2018-10-08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管太钢焊管未验收)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092901

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069984XF

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300

法定代表人:柴志勇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8726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焊管。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单位属于黑色金属铸造项目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813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13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817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9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第一,建设项目始建于2009年,在建厂征地因部分住户拒绝搬迁,导致规划调整后的手续未能办理,影响环保验收的手续办理。第二,你单位前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近期刚开始试生产,一直未进行正常的生产调试也不具备基本验收条件。第三,你单位自建厂以来受政策、市场、资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希望在处罚金额上予以考虑。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同时,考虑你单位客观事实,在降低处罚额度的意见方面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813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81308号)以及2018920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9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