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8]101504号
天津市东丽区新袁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32030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新袁村
法定代表人:柴蕾
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6日东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带领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抽检检测。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数值为1min486、2min473、3min446、5min434超过GB20952-2007,密闭性均不合格,最小剩余压力限值(Pa)487,气液比检测数值4号加油机为0,4#加油枪为0,超过GB20952-2007气液比限值1.0≦气液比≦1.2范围,数值均判定为不合格。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90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090701)以及2018年9月25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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