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55299B
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西
负责人:闫义水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4日,东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化学试剂制造、分装和销售。经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分装生产。你单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五项目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926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第一,该项目于2004年于大毕庄搬迁至华明街北于堡村西,由于相关办理部门的原因未能办理环评手续。第二,当事人于2017年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罚,并缴纳了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当事人从事的是化学试剂分装业务,只是物理过程而无化学变化,因此项目不属于生产行为。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092604号)以及2018年11月2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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