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19]011702号)

发布时间:2019-01-22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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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 2019]0117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 2019]011702

马佳佳(天津市东丽区舒逸汽车修理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412727********7711

住址:河南省淮阳县曹河乡许营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0600339576

组织机构代码:L84208636

注册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工业区国信路8-2号

实际经营场所:东丽区津汉公路武警后勤指挥学院旁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8年11月19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和保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属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有喷漆工艺的类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1225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25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8】122502号)以及2018年12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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