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011704号
天津市嘉旭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058716714T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双赢大厦807
法定代表人:杜爽
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12日,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天津市祥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放有坐落于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的天津市中荣化工有限公司用于灌装醋酸异丙酯的物料的废弃包装桶,该废弃包装桶为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危险废物。天津市中荣化工有限公司的废弃包装桶为回收用桶,回收后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交给有资质的处理部门集中处理,并与天津市嘉旭物流有限公司签定有运输合同,由天津市嘉旭物流有限公司运回天津市中荣化工有限公司处理,但天津市嘉旭物流有限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扬散、流失的情况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被天津市祥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收走存储。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1227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8】122701号)以及2019年1月4日《天津市东丽区环保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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