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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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3号楼1010-1013
法定代表人:刘彦博
涉嫌排放废气超过排放标准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18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垃圾发电,两台500吨/日往复式炉排焚烧炉正在运行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恶臭进行监测。经监测,你单位下风向B、C两个点位厂界恶臭浓度分别为23、30(无量纲),均超过了天津市地方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恶臭浓度20(无量纲)的限值。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13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2月2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泰环贯庄项目异味行政处罚的申辩》。经我局案审小组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013101号)、你单位2019年2月27日《关于对泰环贯庄项目异味行政处罚的申辩》以及《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李一鸣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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