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外贸出口企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外贸出口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Dongli Association of Export Enterprises。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天津市东丽区外贸出口企业协会是东丽区外贸出口企业的联合组织,由东丽区区域内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中的骨干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域性、非盈利性的会员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立足全区各类外贸出口企业,维护企业权益,推动企业交流,凝聚企业力量,促进企业发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全区外贸出口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天津市东丽区。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指导外贸出口企业学习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外贸出口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形势变化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建立外贸出口企业信息网络,为会员开展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业务咨询等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四、搭建企业对外联络平台,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业务技术、营销策略和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流会及境外市场考察;探索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推动会员在重点项目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协助企业解决对外贸易摩擦和纷争,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六、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能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会长会议研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备案;
三、由会长授权秘书处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五、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权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经本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发出通知即注销会籍。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立即取消会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者;
二、企业破产或注销者;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超过一年,经劝告仍不改正者;
五、经本协会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一届,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九、设立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提出调整、增补理事的建议;
五、审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或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会长的授权下,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行使会长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理事会制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
一、协会开展业务活动费用;
二、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和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