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条: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所需提交全部材料
1.天津市东丽区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居民用水户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明细。
四、办理地点
东丽区水务综合服务中心水资源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书
七、办结时限
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修改、补充的,每年一月底前完成核定。
八、注意事项
本办事指南用于办理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联系人:姬世娜 联系电话:2499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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