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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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 号

 抽查

 主体

 抽查  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方式

抽查程序 抽查结果
1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

、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2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特区医师、台湾地区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

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3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集中式供水: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4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母婴保健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2.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
3.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明

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6.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取得许可

7.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职业
8.人员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9.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10.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
1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12.开展相关技术服务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13.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4.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5.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16.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17.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18.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19.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
20.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21.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22.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3.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疫情报告: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2.开展疫情报告自查
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以结核病防治为重点)

4.未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

疫情疫情控制:            

1.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2.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
3.设置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隔离控制场所、设备设施并有使用记录情况
4.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
5.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6.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
消毒隔离:                1.建立消毒隔离组织、制度
2.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3.消毒隔离知识培训
4.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5.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6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6.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8.放射性伤害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9.职业病病人管理情况;

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1.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7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备注:根据201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方面的监管职责已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8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2.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3.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4.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
5.未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6.医疗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
7.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时焚烧处理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9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1.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2.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3.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
4.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5.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6.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存储、运输的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10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作。            
1、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2、生产条件
3、生产过程
4、原材料卫生质量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11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1.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随机

抽查

1.检查准备:到达现场后,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人员亮证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来意和全过程摄录,以及被检查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诉权及其受理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使用手持机),如需提取书证的,由被检查人提供并在其提供书证上备注

“与原件相符”,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签字捺手印;如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应告知被检查对象;照片上应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内容,同时由被检查人确认并签字捺手印。           

3、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在网站进行公布。
5、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相关材料要归档成卷。
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被检查人逾期不改或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情形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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