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丽)文综罚字〔2021〕F-000013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琪晟文具用品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0MA06QEF7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金泉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善水苑24-1-101
2021年10月14日14时50分至2021年10月14日15时25分,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邢恩来(43217),王朝辉(7487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市东丽区琪晟文具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负责人刘金泉的配合下,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 对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现场请示上级领导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对当事人发行的12册图书进行查封(扣押)。
2021年10月14日,该案报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邢恩来、王朝辉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琪晟文具用品店负责人刘金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琪晟文具用品店负责人刘金泉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10月14日超范围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花费256.8元,从南开区图书批发市场购入《小学教材全解》(三年级英语上)12册,在其店内出售,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6QEF75H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成立,经营者为刘金泉。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正在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4.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图书12册;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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