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好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R40U6N
法定代表人:孙道疆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42号三楼
2021年11月9日14时25分至2021年11月9日14时55分,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来意后,对坐落于东丽区利津路天津好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麦私人影院)东丽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5个电影放映房间,包间内设置有电影放映设备,通过包间内的点播系统可以正常播放影片《五个扑水少年》。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电影著作权合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场所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该企业负责人孙道疆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11月9日,我局依法对天津好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麦私人影院)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私人影院。当事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购买了名为“天影点播”的播放系统,每个包间配备有遥控器和接收机,当事人通过上述设备为来店顾客提供影片放映服务,按照每个房间每两小时68元进行收费。
当事人在《五个扑水少年》等影片上映期内,自行在网站上下载涉案影片,添加至服务器,通过其场所内的放映设备为顾客提供放映服务,并且影片《五个扑水少年》还系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涉案影片《五个扑水少年》于2021年10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映,10月1日至11月9日期间当事人整体收入为18878元,其中涉案影片的收入比例无法计算。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公开放映涉案电影的合法来源,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承认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过相关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证明当事人在影片上映期内放映了《五个扑水少年》为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当事人利用“天影点播”的电影播放应用系统,该系统通过后台链接影片网址专用于当事人的电影放映服务,涉案影片由当事人添加至“天影点播”内供顾客自行搜索,并通过其电影放映设备向顾客公开再现。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3、经营者孙道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道疆的个人身份,本案由孙道疆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4、对孙道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影片上映期内放映了《五个扑水少年》为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当事人利用“天影点播”的电影播放应用系统,该系统通过后台链接影片网址专用于当事人的电影放映服务,涉案影片由当事人添加至“天影点播”内供顾客自行搜索,并通过其电影放映设备向顾客公开再现。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公开放映涉案电影的合法来源,且承认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过相关费用;涉案影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上映期间内,当事人整体收入为18878元,但当事人通过涉案影片获得的收入无法单独核算。
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公开放映涉案电影作品的合法来源,且承认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过相关费用,特别是在影片上映期内放映了《五个扑水少年》为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故认定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涉案电影作品的放映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电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营利为目的放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即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通过放映涉案电影作品取得的收入仅为其整体收入的一部分,且无法核算,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小于18878元。由于当事人涉案行为的具体收入无法核算,因而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4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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