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12011019780512****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北程林村某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存储、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与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收当事人非法出版物,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我局已于2025年2月14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321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以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dlqsfj10@tj.gov.cn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2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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