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魏某路
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2117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某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天线1个、接收机1个)。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4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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