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丽)文综罚字〔2025〕F-000016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16:4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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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回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12011019870801****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5年7月30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6。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限制从事旅行社业务三年(自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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