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MA05K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邓某某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5年7月4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2号。公告期满后,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天津远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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