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雷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MA05K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边某某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0元;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天津市雷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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