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千羽(天津)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5MACBQJE9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毕某连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兴华路文化局西七邻里公交站南某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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