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4052719730720****
住所(住址等):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5年11月6日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21。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所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 东丽区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