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3 10:02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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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

因你单位在万新街崂山道与沙柳北路交口以东200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5幢建筑物的行为,其中教学楼(琴房、练功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部位),实建3层(局部2层),超出规定部位,且在有效期内未按照要求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该部位证现已作废;其他4幢建筑物,学生宿舍食堂实建7层(局部3层)、2幢公寓楼实建11层、1幢公寓楼实建8层。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8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0)第84号),2021年4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0)84号),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于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对在万新街崂山道与沙柳北路交口以东200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5幢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执字(2020)84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23日





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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