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税发[2021]3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东丽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后征缴流程的函》等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7月1日起,东丽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划转至区税务局征收。为确保本机关行政区域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告知如下:
一、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应主动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款核定事项。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津财综[2017]165号)对辖区内所有垃圾产生单位的应缴费额进行核定。
三、缴费人自行通过电子税务系统或前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已核定费款。
四、所有垃圾产生单位须主动留存与城镇垃圾处理单位双方确认的垃圾产量材料,并于申请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款核定事项时,向本机关主动出示。
五、对于未及时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核定事项的单位,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对该项费款款额陈述与申辩的权力,本机关可依据城镇垃圾处理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据实核定该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款。
六、辖区内居民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写字楼、商城、底商商户等垃圾产生单位,由归属社区物业或居委会负责汇总并作为代收单位统一申请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款核定事项。
七、街道办事处核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缴费款后,缴纳义务人未向税务部门按规定履行自主申报义务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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