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为卿:
经查,你(单位)在万新街雪山路西侧河东园林花窑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0)9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0)94号),再次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执字(2020)94号)。
现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附件2:建设位置图和建设现场照片
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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