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金生:
经我机关调查确认,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15时30分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程发路11号(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西侧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法堆放物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津丽万街行告字(2023)25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
2.现场照片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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