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金生:
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15时30分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程发路11号(天津市泰福利包装有限公司)西侧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法堆放物品。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版)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版)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丽万街行决字(2023)25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3.现场照片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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