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磊、孙军霞: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在东丽区万新街月牙河东里4号楼1门102室(中户)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阳台)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如不服本强制措施,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地点:东丽区万新街月牙河东里4号楼1门102室(中户)西侧(阳台)
查封期限: 2025 年 4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4)33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dlqsfj10@tj.gov.cn
附件:《查封决定书》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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