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0 00:00      来源:东丽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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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法【2008】440号),明确了三条规定:
1、对以上访为名进京到信访部门以外的重点地区、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正常工作秩序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2、对进京违法上访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治安拘留,屡教不改,仍继续进京违法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3、对组织、煽动、串联和幕后操纵他人以上访为名进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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