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胡昕、胡岷)

发布时间:2020-07-08 09:54      来源:新立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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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昕、胡岷:

  经查实,你们在天津市东丽区蓝庭中心1号楼-2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蓝庭中心1号楼-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于7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任何其中一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新立街行拆字( 2020 )211 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8日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津丽新立街行拆字( 2020 )211 号 

胡昕、胡岷:

  本机关于 2020 年 1月4日向你们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新立街行拆字(2019)091号),因你们拒收,邮件于2020年1月4日退回,因疫情影响,现我机关再次向你送达。  经查实,你们在蓝庭中心1号楼-2实施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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