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黄石敏)

发布时间:2020-07-29 12:10      来源:新立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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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敏:

  经查实,你在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格兰苑小区14-2-102处室外实施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格兰苑小区14-2-102处室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于7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新立街行拆字( 2020 )067 号)。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津丽新立街行拆字(  2020  )067号

黄石敏:

  经查实,你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万科格兰苑小区14-2-102处室外实施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收到此文书七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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