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津丽新立街行催字(2021)9 号
许志华 :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 18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新立行拆字(2020)26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对位于天津中河化工有限公司东丽厂区围墙内外的建设自行拆除。在此期间,你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
2021年 12 月 14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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