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7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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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214日,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钢集团)炼轧厂炼钢作业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事故发生后,东丽区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事故科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东丽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成立天钢集团“2·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瑞军担任。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并聘请特种设备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委托天津滨世海通环境监测评价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光照度、噪声进行检测。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钢集团)成立于2000年,集团地址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人代表姜明辉,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天钢集团是集烧结、炼铁、炼钢、连铸、轧钢和金属制品现代生产工艺为一体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属于天津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中厚板、棒材、高速线材、圆管坯、角钢、带钢、钢绞线、焊丝等八大系列。

(二)事故现场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为转炉作业专用合金车,车辆制造商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规格型号:H50D;制造号:C1X352G00081;制造年份:2016年;额定承载能力:5000KG;自重:7350KG。合金车前端载货部位为1.4立方米前倾式铲斗,铲斗上沿远端宽1.44米,合金车车身总长4.4米。

2.事故现场环境状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炼轧厂炼钢作业区转炉2层平台3号转炉北侧。3号转炉北侧有一处连接炉前与炉后的东西向通道,通道两边为钢结构车间立柱,上方有钢过梁。该通道长6米,宽3.14米。通道内及3号转炉北侧没有照明,通道东侧有一处灯光,被车间立柱遮挡。3号炉北侧至炉后位置光照较暗。涉事车辆停在3号转炉东北侧,即将向炉后右转的位置,铲斗举起,地面有合金料,车头朝东南方向。通道东侧边缘放置一根长2.4米的风管,风管为南北方向,风管出风口正对3号转炉北侧人行拱桥。拱桥背面最高点(中心点)距平台地面垂直距离为32.5厘米,拱桥与通道近端立柱延长线的最近距离为1.55米,拱桥南北向中轴线与立柱的最近距离为1.7米。

3.检测及模拟实验情况

经检测,事故现场0.75米水平面照度为2.7LX,地面照度为4.7LX;事故现场噪声为87.2dB -97.7 dB;合金车在现场鸣笛噪声为89.9 dB -92.3 dB。                                                                      根据模拟实验,合金车从炉前绕过集尘管道,驶入通道时,由于门架阻挡,通道右前方出口处(放置风管的位置)有1米宽的盲区。前进过程中,铲斗上沿距离地面1.35米,铲斗上沿远端使驾驶员观察前方地面受限,可观察到的前方最近地面的垂直距离为7.7米。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救援情况

2019213日,1号转炉工作人员根据检修期间工作安排,临时负责清理3号转炉附近卫生。当日22时许,1号转炉炉长李伟带领组员在3号转炉附近清理卫生。14日凌晨2时许,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李伟与白晨对清理的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准备将照片上传到工作群。当他们最后检查到3号转炉北侧时,发现倾动装置旁边的拱桥下面的积尘仍未清理。于是李伟独自利用风管蹲在地上吹扫拱桥下面的积尘。同时让白晨通知其他工作人员收拾工具,离开现场。26分(根据合金料仓出库记录),2号转炉合金工王春博驾驶合金车从合金料仓出发,按规定经炉前绕3号转炉北侧通道,至2号转炉炉后进行加合金作业。210分左右,王春博驾驶合金车经过3号转炉北侧通道右转时感觉车下有起伏,下车查看,发现车下有人。王春博立即跑向值班室,喊人救援。白晨闻讯最先赶到事故现场,发现李伟趴在合金车下面,头部在门架下方,双腿从右前轮后方伸出车外。随后3号炉炉长王维华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料斗内装有合金,车身重量过大,利用叉车无法将车抬起。于是白晨操作合金车将料斗内的合金卸掉,将料斗举到最高处,然后利用叉车将合金车抬起,将李伟从车下拉出。230分,李伟被救出,由公司车辆将其送往天津市东丽医院抢救。315分,李伟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人员伤亡情况

    李伟,男,43岁,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合金车行驶至3号转炉北侧时,车斗先将李伟撞倒,之后合金车右前轮从李伟腰部轧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环境不良。

事故发生区域作业环境不良,照明严重不足,导致司机观察不清;事故发生时3号转炉正在溅渣,噪声达到90dB以上,严重影响听觉效果,导致李伟感知不到来车动静。

(2)厂内车辆管理不规范。

厂内车辆管理、维护存在盲区,未进行规范管理;备用合金车占道停放,使通道出口变窄;合金车照明及声光报警装置不能正常开启;合金车门架与料斗阻挡视线,有多处盲区。

(3)隐患排查不认真。

转炉作业平台北侧通道照明不足,噪声较大,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现场长期存在安全隐患。

(4)安全措施不落实。

1号转炉处于停炉检修状态,合金运输由原炉后通道运输改为炉前运输,炼轧厂未对路线的改变进行有效的危险辨识,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检修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未制定临时性安全工作方案,作业现场无监护,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通道附近无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5)教育培训不到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合金车司机在运输合金经过3号转炉北侧通道过程中,观察不仔细,未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李伟独自1人蹲在3号转炉北侧利用风管吹扫作业,重心较低,目标相对较小。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分人员的处理建议

1.炼轧厂党委书记、厂长侯葵,作为炼轧厂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炼轧厂副厂长田志刚,分管生产、安全工作,重生产、轻安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不力,对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炼轧厂副厂长陈凤生,分管设备,未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设备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炼轧厂炼钢作业区作业长纪连海,作为作业区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细,未能有效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发生“2·14”车辆伤害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炼轧厂炼钢作业区副作业长吴杰,分管炼钢工作,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炼轧厂设备管理科科长张福生,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对厂内机动车管理不认真、不规范,导致设备资料缺失,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天钢集团炼轧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使从业人员熟悉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炼钢作业区转炉平台作业环境不良,现场照度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天钢集团给予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天钢集团总经理潘贻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潘贻芳处2018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计39852元。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主要教训

事故暴露出责任单位生产检修组织和设备设施存在漏洞和隐患。具体体现在:

(一)变更管理不到位。炼轧厂因1号转炉停炉检修,合金运输由原炉后通道运输改为炉前运输,炼轧厂未对路线的改变进行有效的危险辨识,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反映出责任单位对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二)合金车管理维护存在盲点。改造后的合金车基础资料不全,未进行规范管理,应加强车辆的点检、维护、保养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存在死角和漏洞,没有发现事故发生区域照明不足、通道处无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现场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四)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结合工作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开展日常安全学习活动,没有将有关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学习,没有深刻吸取教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发生在两会即将召开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这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

针对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以班组微信群为载体,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结合事故谈教训,所有单位一把手写一篇以安全为主题的心得文章,警醒自己,教育他人,共同筑牢安全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

(二)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地毯式排查治理隐患,全面排查安全管理隐患、现场事故隐患、三违行为及设备消防系统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岗位职工重新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进行闭卷考试。让职工熟知本岗位危险因素,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设备、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全面规范职工作业行为。

(四)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考核问责。

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凡是“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待处理。对事故隐患和隐患不整改“零容忍”,对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零容忍”,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零容忍”,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不留情面,决不手软。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

组 长:杨瑞军 东丽区应急局          副局长

成 员:王婷娇 东丽区监察委          科员

                   刘 柱 公安东丽分局           科长              

           李学辉 东丽区总工会          部长

           陶思憬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科长        

       阎贵利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副科长

                  孙金旺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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