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如何申请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7-01-20 00:0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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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家庭成员户口簿;(三)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四)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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