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2锅炉排烟余热及水分深度回收项目环评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xml:namespace>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24980592 地址: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20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
公示日期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2锅炉排烟余热及水分深度回收项目 |
天津东北郊热电厂厂区内 |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
本项目拟在#2炉脱硫前后分别安装FGC2、FGC3两级余热回收置,建成后可降 低发电煤耗4.16g/kWh,节水43t/h,除尘效率提升35%。炉排烟由空气预热器出来后,进入静电除尘器进行除尘,经过风机增压;然后进入FGC2余热回收装置,实现第一次烟气余热利用;其后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脱硫;脱硫后的净烟气进入FGC3余热回收装置,实现第二次烟气余热利用;净烟气最后进入烟塔排入大气。 |
2015年12月14日 |
|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