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津滨水厂二期设备设施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05 11:3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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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 24980516      地址: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2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公示日期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津滨水厂二期设备设施工程项目

天津市东丽区津滨水厂一期工程南侧,东河以西,规划海河东路以北,地铁十一号线七经路车辆段以东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厂址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滨水厂一期工程南侧,东河以西,规划海河东路以北,地铁十一号线七经路车辆段以东

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采用低噪声设备。

产生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泥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交由城管委外运填埋处理危险废物为化验室废试剂瓶和化验废水、PAM废包装袋,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02185日-2021811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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