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15B0210201100005
  • 发 布 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 发 文 字 号 :津地税地[2011]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意义,着力做好宣传工作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一项重要而全新的工作。各地税局要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搞好内外部政策宣传和培训,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要充分利用天津财税网、12366纳税咨询热线及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咨询及政策辅导,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市局为了使纳税人方便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见附件)用于发放宣传。

二、调整完善征收系统,确保应收尽收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津税系统、管理员工作平台及统一委托的代征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修改。

各地税局自行委托的代征单位使用的征收软件自行调整,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 各地税局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及时搜集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征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税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市局。

四、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及入库级次由市财政局另行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2011年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1〕21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征收率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计算方法   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例]某国有企业,2011年2月份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20万元。计算应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为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金额=(50+20)×2%=1.4(万元)

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交款”;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征收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纳地点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交纳时间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矩阵
咨询电话
移动门户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