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 索   引  号 :BKA15B0210201100022
  • 发 布 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 发 文 字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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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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