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加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79729982X2/2021-0000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国资〔2021〕5号
  • 主 题 分 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加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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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津审办〔2020〕19号)等有关文件,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18〕6号),现就加强我区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组织领导。东丽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各区管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下属法人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区管国有企业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主管内部审计,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分管财务、资产以外的领导人员可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审计管理体系。区管国有企业(集团)应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各区管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的方式设置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对所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强化统一管理,加强所属企业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三)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区管国有企业(集团)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人员配备应与监督企业户数、资产规模等相适应。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规模较小且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与法务、风控、纪检等部门合署办公,但必须明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区管国有企业(集团)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招标、比选等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防范经营风险,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推进审计对象全覆盖。区管企业(集团)结合政府审计工作,做好审前自查、审中配合及审后整改,逐步强化本级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关注的重点事项,企业应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区分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产或资源的规模等情况,制定分类别、有重点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经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督等的工作统筹和联动配合,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二)推进审计内容全覆盖。区管国有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保证离任必审,任中三年审一轮;统筹开展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招标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管理审计业务;针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权变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资产管理等履职情况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逐步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不影响企业正常决策及经营的前提下,确定审计介入点、跟踪路径,审计环节和重点,事前参与、事中审查、事后评价相结合,实现对企业核心业务、关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促进企业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三、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国资监督管理。建立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区管国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一是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以及重大案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意见的一个月内);二是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的时间);年度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区国资委对内部审计职能建设情况、审计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事项范围。

(二)建立监督成果运用的有效机制。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监管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逐步探索将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建立监督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对查实、处理的各类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完善国资监管及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两个层面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工作报告。

(三)强化审计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将区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内容,各区管国有企业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区管国有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事会、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共同研究重大审计问题,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所属企业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任免所属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重大问题线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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