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79729982X2/2023-0000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国资〔2020〕20号
  • 主 题 分 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津国资〔2020〕7号),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招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优先安排在企业内部餐厅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00(含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白酒

第八条 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5人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宴请清单内容包括招待对象、陪餐人员、费用明细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当依照本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合理调配、规范用车,原则上使用本企业商务接待专用车辆,确有需要可以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保障,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一般应
在协议饭店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指定商务招待管理部门,负责招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招待费用的审核控制。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招待”的管理原则,填写招待审批单(包括招待承办部门、招待对象、招待人数、招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适当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招待用车、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之间严禁开展商务招待;区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应符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企业内部管理程序,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商务招待活动结束后,招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招待清单(包括招待项目、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费用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商务招待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在商务招待中安排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招待支出,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从自身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部监督,发挥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批进行招待;

(二)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三)擅自提高招待开支标准;
(四)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招待经费;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招待经费;

(六)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七)向所属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招待费用;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外事招待,相关标准参照商务招待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除商务招待和外事招待之外的业务招待活动为其他公务招待。企业招待对象为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的,视同为其他公务招待。企业其他公务招待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招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津丽国资党〔201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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