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金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金桥街域内闲置土地临时利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9063Q/2024-0000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 发 文 字 号 :津丽金桥政〔2024〕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金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金桥街域内闲置土地临时利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金桥街域内闲置土地临时利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53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金桥街域内闲置土地临时利用

的工作方案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区域经济,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临时使用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金桥街域内征而未转、租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避免撂荒,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闲置土地临时使用的范围及类型

(一)金桥街域内因大项目进行土地征收但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的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它集体土地),因两区合作地块内的土地均已补偿到位,其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由金桥街道办事处所有。

(二)街域内的在建项目因临时施工需要,可以申请租用本项目位置相邻的储备土地,与金桥街签订土地临时利用协议后,自行到区规资分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已完成拆迁的片区短期内尚未有征转需求的土地,根据现状与可利用方向,可以公开对闲置土地进行出租。

二、临时使用的要求

(一)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重大项目供地。

(二)临时使用期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须经街道批准,合同到期后自行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如遇重大项目供地需无条件拆除同时不能享受拆迁补偿。

(三)临时使用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需要重新签订租地合同。

(四)临时使用的管理内容:

1.仅允许经金桥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使用,承租人必须保证临时使用土地范围内各种管线、供电线路及公共设施安全完好、完整。

2.承租人须保证临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不丢失。

3.承租人负责对临时使用土地进行管理,不得出现私搭乱盖及违法乱占现象,不得堆放各种垃圾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及面貌,禁止出现危害安全和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

4.未经街道允许承租人不得以转租、借用等任何形式将临时用土地交付第三方使用。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如出现土地、建筑等任何纠纷由承租人负责解决。

5.承租人负责临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生产安全。

三、临时使用的审批程序

闲置土地的出租方式为: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形式确认承租方,签订承租合同。协议内应包含地块位置、四至范围、土地面积、使用年限、押金要求、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临时使用土地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四、租金与押金的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租金标准应符合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区间价格范围内,具体价格由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最终中标时的单价为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押金不低于协议中年租金的30%,待临时使用土地到期,经金桥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押金。

五、租金收缴管理

(一)租金按月计算,使用期不满1个月的按整月计算,承租人须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金桥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缴纳12个月租金。

(二)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租金收入纳入金桥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

(三)土地临时使用的租金用于项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小户型收益款发放、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成员工资发放、出租土地过程中产生的测绘、招租等。

六、监管责任

(一)在临时使用期间,如承租人出现任何违反协议约定行为,金桥街道办事处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二)金桥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内土地出租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对已出租土地做好巡查监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矩阵
咨询电话
移动门户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