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 索   引  号 :BKB05B2601202090000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金融〔2016〕6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修改和废止依据:已超过有效期/ 该文件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0年6月14日过期。

东丽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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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支持企业

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和规范运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天津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金融局、市证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8号)、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的上市挂牌企业,在享受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享受本区政策支持。

本区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街道、经济功能区预算安排,区财政负担70%,街道、经济功能区负担30%,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区金融办按年度上市挂牌企业计划,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受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编制,会同区金融办复审企业提出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支持方式等按照市、区科委的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0TC)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6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及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5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并对本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七)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0TC)享受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转板挂牌的不再重复享受。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0TC)完成挂牌,享受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奖励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奖励。

(八)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三、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税费负担

(一)后备企业为上市挂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补缴税款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于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产权变动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奖励。

(三)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四)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进一步加强上市挂牌补助和奖励资金管理

(一)成立东丽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区主管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工信委、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负责对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完善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属地街道、经济功能区填报入库备案企业调查表,经初审后向区金融办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属地街道、经济功能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初审后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形成书面意见提请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街道、经济功能区按比例拨付资金。

(三)相关企业在补助和奖励资金的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政策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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