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丽交政〔2014〕7号
东丽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
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区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总体工作部署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按照建设“平安天津”、“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东丽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东丽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李义柱
副组长:王春振、李黑勋、王毅
组员单位:法制安全科、运管科、维管科、物流发展科、驾培科、机务科、稽查科、客运管理所及各运输管理所
东丽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东丽运管局法制安全科,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本规范坚持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法制安全科负责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落实、检查和处理等系列工作;各职能科室要全力配合、支持法制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运输管理所按属地原则,落实好本地区的具体安全工作。
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主要任务
1.把好“两个”市场准入关
(1)运管科、各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业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
一要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例会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要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的配备等;
三要督促企业聘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企业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达到100%;
四要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维管科、各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时,必须将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机动车维修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
一要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例会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要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的配备等;
三要审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施设备、场地面积、人员配置等条件是否满足该企业申请的经营类别(一、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四要督促企业聘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企业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达到100%;
五要督促已进入市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机务科要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
(1)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2)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
(3)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
(4)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跨省市运输、专项作业运输以及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5)要求营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
3.把好机动车维修质量关
维管科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维修标准和规范,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确保机动车行车安全。具体要求是:
(1)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
(3)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4.把好从业资格关
驾培科、维管科要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相关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从业人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是:
(1)加强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
(2)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3)督促企业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人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及培训结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誉考核,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对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进行批评和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5把好路面运营安全关
稽查科、客运管理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行驶运营的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动态检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进而防范安全故事的发生。具体要求是:
(1)检查营运车辆的营运证件。具体检查证件的年审记录和安全性能检测记录等。
(2)检查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具体检查证件的从业范围、有效期限和教育记录等。
(3)检查道路货物营运车辆是否有私改情况。具体检查道路货物营运车辆外廓尺寸是否与营运证件一致。
(4)检查道路货物营运车辆是否有超范围运营情况。具体检查道路货物营运车辆所载货物是否超越营运证件经营范围。
(二)主要内容
1.常态化检查内容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执行国家、天津市和东丽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以及在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运力审批和年检年审等工作中安全指标控制情况。
(7)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2.重点时段检查内容
(1)季节性安全检查
①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冻,防火灾,防中毒,防车辆部件老化未更新等各项措施为主要内容。
②汛期安全检查,结合防雨防洪工作进行,主要查防洪应急保障车辆的各项准备及应急措施,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是否达到电气安全要求。
③暑季安全检查,主要查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作息时间,防暑措施,暑运错时安排等。
④风季安全检察,主要查散货垂直运输设备有无倒塌的危险,渡口渡船是否按海事部门天气预警做好停渡、避险的准备。如发现问题,及时加固,设缆绳和帆布,大风过后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无损失和危险后才可复工。
(2)节假日期间安全检查
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开展安全检查,由局法制安全科牵头,局各职能科室、运输管理所参加配合,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期,对我区内重点区域和企业进行安全,防火,防事故的检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3.专项联合安全检查内容
按照各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的原则,根据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联合区安监局、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活动。
(1)水上运输企业
法制安全科、地方海事处、运输管理所联合相关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共同开展水运企业、渡口渡船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12次。
(2)源头治超企业
法制安全科、运管科、运输管理所联合交警支队,共同开展源头治超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
(3)危险品运输企业
法制安全科、运管科、运输管理所联合区安监局、交警支队,共同开展源头治超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12次。
(4)物流企业
法制安全科、物流发展科、运输管理所联合相关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物流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
(5)仓储企业
法制安全科、物流发展科、运输管理所联合区安监局,共同开展仓储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
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常态化、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检查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出示证件: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检查相关企业是否落实中央、市、区各项安全生产具体要求,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对营运车辆设备、作业场地的安全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标准。
(四)记录备案: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由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安管人员签名,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的,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能当场改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告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重大安全隐患,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上报区安监部门。
(六)隐患复查: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期满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资料整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毕后,应将当日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六、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国家、天津市和东丽区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
(二)每月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三)督促运输企业与辖区运管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运输企业必须与雇佣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五)督促渡口、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每年要签订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交通运输企业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理或安全员每天按照安全生产制度,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环节进行检查。
(七)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企业,每周最少安排两天全面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立即报局法制安全科。
(八)法制安全科负责牵头,与各相关职能科室、运输管理所组成检查组,每月不少于4次对我区内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排除,不能立即解决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仍不能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条例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和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任务、责任、措施、处罚五到位,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安全科负责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协调、落实工作;各运输管理所按属地原则,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四)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五)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
(六)制订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映和抢险救援能力,特别要制订群死群伤、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剖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八)加强与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搞好协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
(一)对成员单位的责任追究
1.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和在执行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疏忽、失误以及对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2.对我局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落实所造成的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3.对道路安全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对安全工作措施办法不落实、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4.在一年内,各部门检查频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企业安全责任的处理顺序和意见
道路运输安全责任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责任人和责成局有关职能科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停业整顿处理。
1.批评教育。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
2.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督查组组长批准。
3.约谈责任人。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法制安全科、企业所属运输管理所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告知处理意见和相关要求。
4.停业整顿。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态度恶劣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上报东丽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经研究同意后,责成有关职能科室依法依规做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对不按要求停业整顿,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上报区安监部门和市局各相关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